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224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王南贵,男,汉族,1974年04月29日出生,重庆市渝**。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倪雪琴,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支冬青,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被申请人娄丽,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唐延容,女,汉族,1977年02月10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凌兴亮,男,汉族,1973年05月03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四川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60704882Y。法定代表人王南贵。被申请人四川爵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377454540。法定代表人宋兴辉。被申请人熊海涛,男,汉族,1969年06月1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支冬青与被告王南贵、倪雪琴、娄丽、唐延容、凌兴亮、四川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爵士科技有限公司、熊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冬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849214.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41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5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原告支冬青撤回起诉。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萌清
书 记 员 刘佰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