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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财保224号

倪雪琴王南贵与凌兴亮唐延容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南贵;倪雪琴;娄丽;唐延容;凌兴亮;四川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爵士科技有限公司;熊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224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王南贵,男,汉族,1974年04月29日出生,重庆市渝**。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倪雪琴,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支冬青,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被申请人娄丽,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唐延容,女,汉族,1977年02月10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凌兴亮,男,汉族,1973年05月03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四川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60704882Y。法定代表人王南贵。被申请人四川爵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3377454540。法定代表人宋兴辉。被申请人熊海涛,男,汉族,1969年06月1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支冬青与被告王南贵、倪雪琴、娄丽、唐延容、凌兴亮、四川新动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爵士科技有限公司、熊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冬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849214.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41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5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准许原告支冬青撤回起诉。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南贵、倪雪琴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萌清

书 记 员  刘佰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