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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171号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熊建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熊建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3511965353。 被执行人熊建华,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与熊建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熊建华的银行存款37891.43元,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冻结33432.5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