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2661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45216774.
法定代表人:唐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刘梦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窦翠芬,女,住平,住平度市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窦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