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光金,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沐泽汇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新湛路**。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军,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雯,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杜秀君。 上诉人董光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沐泽汇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光金于2019年4月4日以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董光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董光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上诉人董光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侯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记员 郑昭
书记员 王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