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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4001号

深圳市建业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建业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4001号

原告:深圳市建业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岭大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48051。

法定代表人:纪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4363.5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019)富龙华诉保第20190315-009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94363.55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车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