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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2119号

李某某与马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211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石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国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