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211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石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国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