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保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军,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杜学娟,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沭阳县。关于泗阳吉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胡军、杜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8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5000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胡军名下有苏N×××××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胡军所有的苏N×××××号车辆,但未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又至泗阳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合同备案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胡军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时代广场××楼××单元××室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323执4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