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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民再6号

丁某与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酒泉紫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酒泉紫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民再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酒泉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900。

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该公司法务主办。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酒泉紫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32150427U。

法定代表人:魏某。再审申请人丁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局)、酒泉紫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晨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终167号民事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甘民申15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丁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水利水电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被申请人紫晨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丁某为自然人而认定丁某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违本案事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丁某与水利水电工程局之间的合同无效,亦不能否定丁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丁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内容。水利水电工程局在2015年出具的《丁某工程款结算单》中,对丁某完成的各项工程内容和费用作了明确的核算,不存在丁某代领工程款的情形。因水利水电工程局在签订合同后,要求丁某以公司的名义补签合同。为此,丁某借用了被申请人紫晨商贸公司的名称和印章,丁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不存在授权行为。因此,丁某与紫晨商贸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丁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向水利水电工程局交付工程保证金10万元。综合本案事实,丁某为本案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涉案工程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水利水电工程局辩称,水利水电工程局与丁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工程由水利水电工程局与紫晨商贸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丁某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结算后,水利水电工程局仅欠工程款350290.5元,因工程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余款不应由水利水电工程局再行支付。紫晨商贸公司辩称,丁某主张的工程系紫晨商贸公司独立完成,工程结算与丁某无关。请求驳回丁某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及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丁某、紫晨商贸公司与水利水电工程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承包合同,但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故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丁某、紫晨商贸公司在与水利水电工程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及相应的等级证书,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丁某虽然以紫晨商贸公司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丁某缴纳了施工保证金、购买了建设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且向劳务人员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水利水电工程局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了丁某本人。丁某所提诉讼请求中的文化产业园区现浇渠工程属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施工内容,该部分工程紫晨商贸公司并未与水利水电工程局签订合同,也未授权丁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故文化产业园区现浇渠工程应认定为丁某单独完成的工程项目。据此,一审法院以丁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为由,未认定丁某为本案实际施工人与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不符。一审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丁某再审申请的部分理由依法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甘09民终167号民事裁定和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耀泽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张小青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