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财保5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凯祥大厦**。
负责人:黄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泉州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区港丰油库管理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
被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宝龙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区港丰油库管理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秀华。
被
申请人:陈建民,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宝龙石化有限公司、陈建民名下价值人民币76163010.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出具担保函就该财产保全申请以其名下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财产保全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宝龙石化有限公司、陈建民名下价值人民币7616301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庄 瑮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