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3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俊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清,总经理。平顶山俊茂贸易有限公司与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川113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俊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平顶山俊茂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5142.60元,案件受理费6852元。本院依法向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清限制了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以(2019)川1132执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峨边金凯亿电冶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俊茂贸易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钧
审判员 曹 登 金
审判员 罗优梅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嗣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