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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执恢208号

静海县北肖楼乡李家湾子钢材改制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静海县北肖楼乡李家湾子钢材改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18执恢208号静海县北肖楼乡李家湾子钢材改制厂:王宝林与被执行人静海县北肖楼乡李家湾子钢材改制厂劳动争议一案,静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静劳仲案字(2001)第25号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18执恢2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自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闫尔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