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737号
原告:夏丽华,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胡朝均,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夏丽华与胡朝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丽华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500元,由原告夏丽华负担。
审判员 谭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正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