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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民初315号

祝启伟、蔡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启伟;蔡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315号

原告:祝启伟,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定国,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秀文,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启伟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祝启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启伟撤回对被告蔡秀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祝启伟承担。

审判员  沈蓬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芷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