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315号
原告:祝启伟,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定国,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秀文,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启伟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祝启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启伟撤回对被告蔡秀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祝启伟承担。
审判员 沈蓬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芷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