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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民初323号之一

李萍与史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萍;史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李萍,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史冬冬,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李萍与被告史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李萍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保伟

书记员杨慧慧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