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747号
原告:刘井芝,女,汉族,1972年2月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源祥,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亚军,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
负责人:姚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井芝与被告赵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刘井芝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井芝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井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井芝负担。
审判员 李文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琛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