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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1358号

陆园与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园;李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11358号原告陆园,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李胜,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陆园诉被告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李胜向陆园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本人李胜向陆园借款人民币柒万圆整,承诺于2016年11月23日全部归还”。后李胜向陆园归还借款2万元。原告陆园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胜未答辩。

本院认为,陆园与李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陆园诉请李胜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园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胜负担。原告陆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法官 助理  姚 璐

书 记 员  王 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