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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72号之一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鄢小群、周君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鄢小群;周君特;余小红;杨智攀;林成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金汇景园****,组织机构代码:697005521。 法定代表人戴云仙。 被执行人鄢小群,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周君特,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余小红,女,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智攀,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林成春,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鄢小群、周君特、余小红、杨智攀、林成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019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布控名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37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