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梅,女,1969年6月28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沭县。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女,1983年9月2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大瑞,曾用名李龙,男,1972年2月5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2018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金玲,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忠广,男,1954年3月5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临沭县。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振国,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以检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梅、陈**、李大瑞、郑忠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暂时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
人民陪审员 王宝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尊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