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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刑初33号

李梅、陈云、李大瑞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李梅;陈云;李大瑞;郑忠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梅,女,1969年6月28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沭县。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女,1983年9月2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2018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大瑞,曾用名李龙,男,1972年2月5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2018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金玲,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忠广,男,1954年3月5日生出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临沭县。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振国,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以检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梅、陈**、李大瑞、郑忠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暂时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

人民陪审员  王宝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尊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