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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4712号

宁松强与申仕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松强;申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4712号

原告:宁松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仕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松强与被告申仕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松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申仕军的银行存款198563元。原告宁松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松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申仕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十九万八千五百六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新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李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