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4712号
原告:宁松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仕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松强与被告申仕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松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申仕军的银行存款198563元。原告宁松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松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申仕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十九万八千五百六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新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李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