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5民初775号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骑鞍街**。
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38元,减半收取11819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汪静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