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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执1045号之一

余晋花与刘兰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余晋花;刘兰英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晋花,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鑫银昌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兰英,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余晋花与被执行人刘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8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兰英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兰英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2019)晋0108执1045号执行裁定书,实际冻结金额为1649.32元。2020年4月1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刘兰英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刘兰英的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居住、劳动就业、股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兰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兰英发送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455.3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58773.38元。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措施,除去已经执行到位金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兰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刘兰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108执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张俊生陪审员 郝英明陪审员 张贵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