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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6886号

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启明;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68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统一街**政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从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浩、曹康帆,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启明,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广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祝启明及河南中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鸿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世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