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02民初522号
原告:张士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亚娜,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大路广州雅居乐花园公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923379。
法定代表人:陈裕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源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越王大道与永和东路交汇处(广晟中源广场华怡苑**)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95875415Y。
法定代表人:李宗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张士军与被告广州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河源旭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士军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计1214.5元,由原告张士军负担。
审判长 王柳苏
审判员 谭玉娟
审判员 何 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刘孟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