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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24执670号

张日田、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日田;刘志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224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日田,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执行人:刘志林,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日田与被执行人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2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志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日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志林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银行存款1658.55元,已扣划1658元;查明被执行人在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分社有银行存款945.51元,已扣划945元。2、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林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丰田牌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3、扣划了被执行人妻子张满娇的银行存款31195元。上述执行款共3379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日田申请执行刘志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宗【本案及(2018)粤0224执671号案】,经本院告知该2宗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执行到的执行款先将(2018)粤0224执671号案执行完毕,剩余的款项为本案执行款。本案执行款33798元执行款扣减在(2018)粤0224执671号案(该案执行完毕)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及执行费共16612元后,余执行款17186元,扣减本案的执行费661元后余165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委会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224执6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志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日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温志裕

审判员  秦艳华

审判员  周远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欧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