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9893号
原告:茹国强,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文,上海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爱花,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茹义,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茹国强、原告夏爱花与被告茹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茹国强、原告夏爱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国强、原告夏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茹国强、原告夏爱花负担。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