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4民初1262号
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工业园区永安路一段众联高新机电智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602849180。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危贵丰,男,生于1968年9月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街道。 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危贵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远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