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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1715号

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03执1715号 赵晓东: 你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535.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535.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2231012080070035005155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程诚(执行局)电话:0551-653××××6 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