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5民初608号
原告:赵立敏,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旗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忠泽,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于海青,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张彦春,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立敏诉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泽、于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振学
审 判 员 毕永志
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