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5民初608号

赵立敏与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8-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立敏;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泽;于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5民初608号

原告:赵立敏,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旗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忠泽,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于海青,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张彦春,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立敏诉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泽、于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于振学

审 判 员  毕永志

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