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标,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港口新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591637。
法定代表人:张成安,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蠡县富利革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697551119D。
法定代表人:郭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瑞标、朱瑞华、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蠡县富利革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朱瑞标、朱瑞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朱瑞标、朱瑞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朱瑞标、朱瑞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9元,减半收取5254元,由上诉人朱瑞标、福建友利皮革有限公司、朱瑞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 峰
审判员 乔永忠
审判员 郑金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潇
书记员崔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