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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2民初2号

吕孝红与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孝红;王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2号

原告:吕孝红,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王志明,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吕孝红与被告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吕孝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志明偿还吕孝红借款本金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吕孝红与被告王志明是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一时周转不开,被告王志明于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吕孝红借款2万元,并承诺二个月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正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联系方式不正确,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吕孝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昂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