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2613号
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71535W。
法定代表人:谭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东,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李辉华,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拥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贺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