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11执恢168号 张续耀、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续耀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081.09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已经足额缴纳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庆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