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催58号
申请人:中山市众诚明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裕路l号第二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邓明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山市众诚明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持有的号码为54947776、54947777、54947779、54947780普通支票4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已向付款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本院拟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众诚明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同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