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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2执765号

王雪芝申请执行刘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雪芝;刘清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02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芝,女,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

被执行人:刘清秀,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雪芝与被执行人刘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8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竞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