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404民初510号
原告:宣润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理赔内勤,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蔡尚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
负责人:蔺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锐,系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润华与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润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润华诉称,2018年4月6日,原告与家人到被告科普世界经营的皇家海洋乐园沙滩水世界游玩时,在滑水滑梯时造成原告左膝盖受伤。当时肿痛,以为只是擦伤,后期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撕裂,在沈阳市骨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当日离园后在沈阳市成大方圆金地名京分店购买云南白药及跌打损伤片。次日在沈阳市院就诊,遵医嘱购买黑骨滕追风通络胶囊和霉素巴莫分散片,花费189元,后治疗无显著效果,4月17日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21551.58元、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13132.06元、护理费5356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1481.94元。被告科普世界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原告受伤系被告科普世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793.88元、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808.5元、误工费13132.06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1481.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在2018年4月6日没有接到游客受伤的报告,因此原告诉称在2018年4月6日在答辩人处游玩受伤这个事实我们不掌握。如果经法庭查证认定原告确实在答辩人处游玩受伤,那么答辩人与另一被告之间签订了公共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原告的合理赔偿由另一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来支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在我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是8万元,每次事故人伤部分免赔1000元或者按照损失数额免赔10%,两种计算方式择取最高,由于原告诉讼金额4万余元,故应当按照最高的免赔标准予以免赔,财产损失免赔200元,同时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本案被保险人即第一被告没有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对于此案并不知情,而且第一被告答辩在事发当日也没有接到游客的报案,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场所,我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赔付,而且原告诉称的损失也无法证明是其合理损失,无法赔偿,同时第一被告应当履行向我公司报案的义务。根据原告陈述是在游玩时滑水滑梯时受伤,由此也可见原告没有尽到自身注意义务。抛开是否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应该是合理的经济损失,不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合理损失也不应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原告与其妻子、女儿一同前往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经营的沙滩水世界游玩。当日原告在成大方圆沈阳金地名京分店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伤科跌打片,支付药费53.3元;2018年4月7日原告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就诊,支付诊查费9.6元,购买黑骨藤追风活络及美索巴莫分散片,支付药费189元;2018年4月17日,原告到沈阳市骨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撕裂、左膝关节软骨撕裂,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1203.33元(其中医保支出10347.88元,个人支出10855.45元);2018年8月7日、8月14日、9月4日,原告到沈阳市骨科医院复诊,支付医药费共计738.17元。2018年4月19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其于2018年4月6日在沙滩水世界游玩时受伤,并于4月20日、23日、5月16日与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善后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庭审中,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称在事发当日未接到原告的受伤报告,无法证明原告在沙滩水世界游玩时受伤。 另查,原告曾在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经营的沙滩水世界办理年卡,有效期至2018年10月7日。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至庭审之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未接到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有关原告受伤的报案。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受损害者提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诉讼,需要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损害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4月6日在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经营的沙滩水世界游玩及在2018年4月6日购药、2018年4月7日检查、购药及2018年4月17日住院以及之后复查的相关证据,但其未及时向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报告受伤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确系发生在水世界游玩过程中,无法证明其受伤与其在水世界游玩存在因果关系,且未提供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宣润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宣润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明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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