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负责人王欣,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iv>法定代表人袁敦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北侧鲁商国奥城v>法定代表人郭明泉,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敦华,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孙增珍,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袁敦华、孙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①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7529543.03元利息及6398787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付)②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③被告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袁敦华和孙增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229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天元纤维有限公司、袁敦华和孙增珍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经再次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