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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3民初83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刘英华、申峨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刘英华;申峨山;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83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 代表人曲军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华,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申峨山,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保利凯旋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鞠晓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告刘英华、申峨山、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崔常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