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83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 代表人曲军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华,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申峨山,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保利凯旋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鞠晓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告刘英华、申峨山、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崔常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