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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4执1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李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李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4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

负责人:苏兴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兵,该支行风险经理。

被执行人:李健,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蒙自市。本院在执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合计273917.74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云G×××**奥迪牌汽车已注销登记,本院轮候查封李健名下云G×××**奥迪牌汽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健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