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9民初542号
原告:刘国权,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田坝村小沟组,现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李光禄,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邓继珍,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刘国权与被告李光禄、邓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国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权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刘国权负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