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02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吴超,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吴九香,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玉生,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吴超与吴九香、朱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九香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被执行人朱玉生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号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九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被执行人朱玉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号机动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