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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执459号

吴超与吴九香、朱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超;吴九香;朱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02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吴超,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吴九香,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玉生,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吴超与吴九香、朱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九香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被执行人朱玉生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号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九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被执行人朱玉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号机动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