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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1民初463号

柏碧华、黄兰等与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463号

原告:柏碧华,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黄兰,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黄小容,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黄燕,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黄素忠,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黄海军,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列六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照辉,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336825。

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037847E。

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旺明,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与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国海

审判员  李 媛

审判员  黄胜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