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463号
原告:柏碧华,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黄兰,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黄小容,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黄燕,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黄素忠,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黄海军,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列六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照辉,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336825。
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037847E。
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旺明,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与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碧华、黄兰、黄小容、黄燕、黄素忠、黄海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国海
审判员 李 媛
审判员 黄胜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