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312号
原告:×××,男,回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汤海文,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侯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