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02民初312号

原告×××诉被告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312号

原告:×××,男,回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汤海文,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威海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侯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