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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民终827号

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继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继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与榴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聪,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继根,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继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怀远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荣卫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魏常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蔡轶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