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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粤1427执恢18号

蕉岭县三圳镇横龙石场、阮胜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蕉岭县三圳镇横龙石场;阮胜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7)粤1427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蕉岭县三圳镇横龙石场(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蕉岭县三圳镇顺岭横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354649499L。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夏太阳、阮胜喜、钟世先、何为群,均为蕉岭县三圳镇横龙石场股东。 被执行人阮胜喜,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蕉岭县三圳镇横龙石场(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阮胜喜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52594.1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768元。因被执行人有多宗执行案件,经双方自行协商均同意先由申请执行人收取横龙石场在双方合伙经营期间仍有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1680688.49元以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427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炫吉 二〇一九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