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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624执431号

张学志、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志;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树丰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6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志,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马梅,麻栗坡县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彪,董事长。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墀居新屋组。被执行人段树丰,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系云南省麻栗坡县八布凤凰溪谷项目部负责人,现住云南省麻栗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学志与被执行人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树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经通过全国法院系统网络查询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树丰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段树丰有银行存款36780.49元和一辆奥迪牌车,车牌号为:川B×××**,本院将该款扣划支付申请人张学志。并已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委托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未找到该车辆的下落。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江西鑫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树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2月26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耕

审判员  李诗文

审判员  李跃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沈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