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执1458号

高继俊、高继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继俊;高继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23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高继俊,男,1975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继斌,男,1975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2016)鲁0523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继斌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高继斌在(2019)鲁0523执79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