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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刑初47号

孙书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孙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8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书中,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邱县。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2019年2月13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书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顺、姜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书中及辩护人李文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孙书中驾驶重型货车沿省道322临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9公里+200米处时,与对向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乡寨里东村村民翟志永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碰撞后两车着火,造成翟志永及乘车人郝石磊二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书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投案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书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书中于2017年7月20日0时30分许,驾驶冀EK××××、冀E××××挂重型货车沿省道322临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9公里+200米处时,因违法超车、操作不当与对向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乡寨里东村村民翟志永驾驶的冀A9××××、冀A××××挂重型货车相撞,碰撞后两车着火,造成翟志永及乘车人邢台市柏乡县龙华乡营儿村村民郝石磊二人死亡。经鉴定,翟志永死亡原因为烧死;郝石磊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坏衰竭而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翟某、陈某、刘某、邢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注销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民事调解书,证明,保险单、车辆挂靠服务合同,收到条、谅解书,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书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他建议,不予采纳。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书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利剑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