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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16号

许亚平、安信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亚平;安信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16号

申请人:许亚平,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安信征,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生鲁山县。关于许亚平申请执行安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信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亚平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信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信征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培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