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16号
申请人:许亚平,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安信征,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生鲁山县。关于许亚平申请执行安信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信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亚平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信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信征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培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