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3民初783号
原告:方向东,男,194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被告:黑龙江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000414002858L。
法定代表人:付宏刚,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东与被告黑龙江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向东负担。
审判员 康凤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欣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