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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1民初612号

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智文等与深圳亚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智文;深圳亚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涂婉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1民初612号

原告: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民生路27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267351。

法定代表人:蔡洁玲,职务:总经理。

原告:黄智文,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深圳亚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84993M。

法定代表人:程腾。

被告:涂婉婷,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蕉岭县。

原告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智文与被告深圳亚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涂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智文诉称,2018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粤美特21F南区空调购销合同》及《日立空调施工安装合同》(粤美特21F空调项目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物业所有人深圳市世纪晶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签订《粤美特大厦21楼南侧办公区域空调外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值为人民币97519元的空调设备,为案外人晶源公司提供货值为人民币95933.36元的空调设备,两部分空调设备均安装在粤美特大厦21楼,安装施工由原被告按《日立安装施工安装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空调设备于2018年6月1日供货完成,同日安装完工,2018年6月3日设备运行调试合格并移交被告使用。晶源公司已按约支付完毕其负责的货款95933.36元整,但被告的货款97519元直至2019年1月11日才支付,逾期达7个月,安装合同款除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4500元外,到期应付款人民币74750元(不包括未到期的质保金人民币5750元)至今亦拖欠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74750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日立空调施工安装合同》总价人民币11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2018年6月1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日2019年1月23日,为77970元,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货款97519元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2018年6月5日起算,计至实际付款之日2019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为3510元);

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智文是在合同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处签字,但其并非原告深圳一建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乃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江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